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山羊绒(宏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山羊绒(宏业)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
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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