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和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执业过程中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人员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执业过程中重大风险事项等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审议决策,提高评估项目执业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是指评估执业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情形或事项(以下统称“重大风险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重大风险事项报告义务主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的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需向监管及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或行政许可的事项,不适用此制度
第三条、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办、谁报告
根据重大风险事项的类别和报送主体的要求,公司重大风险事项由相关业务办理或管理(牵头)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负责或牵头负责实施报告
(二)各司其职、协调一致
主办单位应根据各自权属和事项性质,明确各项相关责任主体的报告职责,做好沟通和协调,确保报告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按规办理、高效准确
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办事,不得越级办理或随意调整报告流程,在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报告义务主体”包括:(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中对公司重大风险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三)涉及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第六条、负责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