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知悉并可获取信息的权利
A1.知情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但需事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及董事会
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及董事会认为优先股股东的行为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收到优先股股东书面请求X日内作出书面不同意的答复
否则,优先股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
优先股股东认为不同意答复不合理的,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请求法院许可
董事会负有向优先股股东定时报告(季度报告)与随时报告的义务
对于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优先股股东有保密的义务
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预防道德风险的前提,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优先股股东的查阅、复制的方式以及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或缺乏细化或没有规定
故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形式及救济手段,以最大化维护天使投资者的知情权
A2.检查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在不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前提下,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财务账簿,公司事务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应积极配合,但没有提供商业秘密的义务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检查权的权利
当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信息产生怀疑时,通过行使检查权可验证信息是否合法合理
检查权有利于掌握公司资产的流向及财务账簿的真实情况
对可能出现的创业者转让、抽逃资金的现象及时作出反应,保证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指优先股股东有权管理公司并参与公司的运营
B1.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拥有同普通股相同的表决权,但以下除外:(一)优先股享有的选任优先股董事的;(二)目的性条款规定的事由;(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每一股都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并不享有特别权利
优先股在股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于普通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