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由于自身缺陷及实践效果等原因,权益结合法在国际上正逐渐走向消亡。而新准则保留了其在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中的使用地位。权益结合法的根本性缺陷、我国目前条件下使用权益结合法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实践中会产生的消极影响及防范,本文对这些相关问题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权益结合法 购买法 企业合并 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即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之争,一直是全球财务会计热点问题之一。在我国,随着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合并的案例渐趋增多,而对其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近乎空白。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简称“新准则” )及其指南的出台,未来的企业合并业务处理将得到较好的规范。然而,新准则允许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两种方法并存的做法似乎有悖国际会计准则的走向,究竟是否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何使新准则在我国现阶段企业合并实务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两种合并会计方法的比较研究特别是对权益结合法的剖析,结合我国企业状况和经济环境,对上述问题提出看法。 企业合并及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又称企业并购或重组,从外在的法律形式看,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等形式。从内在的经济实质看,有购买性质的合并和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之分。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这两种分类间没有必然的内在对应关系。处理企业合并的两种主要会计方法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区别正是源于对企业合并行为经济实质的不同认识。 权益结合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企业间经济资源的联合,认为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的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了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风险和收益,其实质不是资产购买交易而是资源或权益的联合。所以权益结合法处理企业合并的基本特点是不改变各方企业的原计价基础,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以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不产生商誉。至于合并利润表,因不把年度内的合并行为看作一项交易,故合并利润表包括被合并企业全年的利润。 购买法则认为无论是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的合并,都是由主并方(购买企业)获得对其他企业(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控制权的行为,发行股票与交付资产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可以视为企业购买行为中的一种支付方式。购买即交易,所以购买法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的立足点是按购买行为发生时的现时价值来考虑问题,即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合并时的公允价值入账,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