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老年人生活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养老服务促进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养老服务促进政策
—1—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养老服务活动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督促指导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宣传,营造养老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