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第三章冷链系统管理第四章预防接种服务第七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附件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预防接种工作规范ȿ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预防接种单位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2.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3.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1、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2、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3、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4、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5、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6、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7、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接种单位职责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疫苗分类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知情、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2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3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4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5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6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使用规定(一)使用规定(二)7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并严格按照接种要求进行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8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接种剂量/剂次酵母苗5μg/0.5ml,CHO苗10μg/1ml、20μg/1ml卡介苗出生时1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皮内注射0.1ml脊灰疫苗2、3、4月龄,4周岁4口服1粒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百白破疫苗3、4、5月龄,18-24月龄4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0.5ml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白破疫苗6周岁1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0.5ml麻风疫苗(麻疹疫苗)8月龄1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18-24月龄1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乙脑减毒活疫苗8月龄,2周岁2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A群流脑疫苗6-18月龄2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30μg/0.5ml第1、2剂次间隔3个月A+C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2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100μg/0.5ml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甲肝减毒活疫苗18月龄1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1ml出血热疫苗(双价)16-60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