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旅游者•一、国际旅游者•(一)国际联盟的规定1937年,国际联盟专家统计委员会对国际旅游者定义为:“离开居住国到其它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的人”。其中,属于旅游者范围的有:(1)为消遣、家庭事务或健康原因而出国旅行的人;(2)为出席会议或作为公务代表而出国旅行的人(包括科学、行政、外交、宗教、体育等方面的会议或公务);第一节旅游者的概念与界定(3)为工商业务原因而出国旅行的人;(4)在海上巡游途中停靠某国,登岸访问的人员,即使其上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人(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者应分开作为一类,必要时可不论其通常居住地为何处)。•不能列入旅游者的人员包括:•(1)抵达某国就业任职,不管是否订有合同;(2)到国外定居者;(3)到国外学习,寄宿在校的学生;(4)居住在边境地区,日常越境到邻国工作的人;(5)临时过境但不作法律意义上停留的人,即使在境内时间超过24小时;•(二)罗马会议的规范•联合国于1963年在罗马召开的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旅游会议上对国际来访的“入境旅游者”的统计范围作了新的规范:•凡纳入旅游统计中的来访人员统称为“游客”(Visitor)。即除为获得有报酬的职业外,基于任何目的到一个不是自己长住国家访问的人。•“游客”分为两类:1、“旅游者‘(Tourist)——过夜的游客。即到一个国家作短期访问至少逗留24小时的游客。其访问目的可属下列之一:•(1)消遣(包括娱乐、度假、疗养保健、学习、宗教、体育活动等)。•(2)工商业务、家庭事务、公务出使、出席会议。•2、“一日游游客”(DayTripper或Dayvisitor)——不过夜游客)。即到一个国家作短暂访问,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游客(包括在海上巡游过程中的到访者)。•这一定义不包括那些在法律意义上并未进入所在国的过境旅客(例如没有离开机场中转区域的航空旅客)。这一定义的基本特征:(1)将所有纳入旅游者统计的人员统称为“游客”,并具体规定包括消遣和工商事务两种目的的旅游者。(2)对游客的界定不是根据其所属国籍、而是依据其定居国或长住国界定的。(3)根据其在访问地的停留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即是否过夜为标准,将游客划分为“旅游者”和“一日游游客”。在旅游统计中分别进行统计。(4)根据来访者的目的界定其是否纳入旅游统计中。罗马会议之后,世界旅游组织(WTO)采纳了将该定义,因此人们通常也将这一定义内容称为世界旅游组织的解释。(三)我国的统计口径1、凡是纳入我国旅游统计的来华旅游入境人员统称为(来华)海外游客;2、海外游客是指:来我国大陆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3、按照海外游客在我国大陆停留时间的差别,将其划分为两类:第一,海外旅游者,即在我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停留至少一夜的海外游客(过夜游客);第二,海外一日游游客,即未在我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而是当日往返)的海外游客(不过夜游客);4、海外游客不包括下列人员:(1)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3)在我国驻期已达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4)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我国口岸的中转乘客;(5)边境地区因日常工作和生活而入出境)往来的边民;(6)回大陆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7)已在我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我国大陆定居的外国民;僑(8)归国的我国出国人员。二、关于国内旅游者的定义美国国家旅游资源评审委员会的定义(主要是以外出路程作为区分旅游者的标准)1、旅游者是指:为了出差、消遣、个人事务或出于工作而上下班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而离家外出旅行至少50英里(单程)的人,而不管其是否在外过夜还是当日返回。2、下列情况不能列为旅游者:(1)火车、飞机、货运卡车、长途汽车和船舶的驾驶及乘务人员的工作旅行;(2)因上下班而往返于某地的旅行;(3)学生上学或放学的日常旅行。英国英格兰旅游局的定义(主要是强调旅游者必须在外过夜)旅游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