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农税字〔2008〕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本办法统称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按照《条例》、《细则》和《通知》的规定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以及其他园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进行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