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修改决定、修正案——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法律修改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的某些部分加以变更、删除或补充的立法活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现有法律
我国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
1996年以前,除1988年宪法修改使用宪法修正案外,其他法律修改主要使用修改决定形式,提请审议时有的草案冠以“XX法(修改草案)”,有的草案冠以“XX法修正案(草案)”,通过时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XX法的决定”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次修改法律,修改决定内容很多,重新公布时,在编排校对方面工作量很大,同时也不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对照引用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修改的条文和内容较多、修改幅度较大的法律,不再使用修改决定形式,而开始使用修订形式
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就采用了修订草案的形式
1999年对刑法个别条文修改时采取修正案形式
此后,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逐渐确定下来,沿用至今
现在,修正案形式用于对宪法和刑法的修改,修订形式与修改决定形式用于其他法律的修改;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修改决定形式适用于法律的部分修改
一、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1.修订形式以修订形式修改法律的,是以“XX法(修订草案)”的形式提请审议,相关部门向常委会作“关于XX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经审议后以“XX法”的形式通过,修订后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施行
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共27件次
2.修改决定形式以修改决定形式修改法律的,一般是以“XX法修正案(草案)”的形式提请审议,相关部门向常委会作“关于XX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经审议后作出“关于修改XX法的决定”,修改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