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2年11月14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系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系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景观价值,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区)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财政、环保、旅游、综合执法、交通、水务、房产、铁路、文化广电、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以及规划建设、观赏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实行分级监管、严格奖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城乡发展规划应与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相结合,并将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
第七条市、县(区)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划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修建、管护补贴以及科研、宣传、奖励等保护工作
第八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和名木的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情况进行普查,并建立技术档案,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九条古树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古树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499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古树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299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古树
(四)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别
第十条古树名木按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