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消防安全管理指引目的为规范售楼处消防系统的建造和日常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指引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XX区域涉及有售楼处的所有项目
1售楼处设计应满足国家、项目属地现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本标准的要求
2售楼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周边建筑间距不低于10m;建筑物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煤气站、35KV及以上电力高压线路等,如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有10KV及以下电力高压线路,应设置防护设施
3售楼处总图布置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考虑有至少一个长边的消防扑救面,即预留消防车道,并在该面设置一个建筑出口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售楼处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层
如要使用地下室、二层及以上楼层,只能作为办公用房,且为独立防火分区,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楼梯数量不少于两部且有直接对外出口
5寒冷、严寒地区的售楼处,设计应考虑屋面雪荷载及有效排除雨、雪水的措施,并设计完善的防冻措施,确保安全设施、消防管道的正常使用
6售楼处原则上应报属地消防部门审、验、备案,并取得合规文件;对于将临时性建筑作为售楼处的,应积极与消防部门协调取证事宜,若消防部门明确不予发证的,应由项目负责人签确情况说明并存档
7售楼处消防设计方案应经城市公司设计、工程、营销、安全等部门审核,竣工后应经以上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公司应把投入使用的售楼处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
8售楼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施
9租赁外部建筑物或者使用自持的其他建筑物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