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大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部长张左己2001年12月13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理事会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1页共11页(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编辑本段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