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世纪煤焦有限本矿桐梓县夜郎镇兴隆煤矿事故隐患通报制度二零一八年三月事故隐患通报制度为使本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调查处理,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矿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一职责1、安全科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并组织工伤评残、工伤能力鉴定
2、办公室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3、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工伤事故的认定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工伤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6、患职业病的;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8、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事故分类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即:损失工作日1日W轻伤V损失工作日105日
2、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05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