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GJJ14—87主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实施日期:1988年6月1日通知(87)城标字第635号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J14—87,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使公共厕所的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更好地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县、镇独立工矿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3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的单位,应负责贯彻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4条各级环境卫生部门应对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共厕所的规划第2
1条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订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
2条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1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2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3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4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3条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