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是什么关系?一、技术、科技、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有何不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版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证贸易手册》认为:技术是制造产品、采用工艺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且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知识产权、技术情报、技能、智慧等。《联合国技术转移行动守则(草案)》(1985年)虽然没有给技术下定义,但将技术转让定义为:转让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从中可知,技术是指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科技是科学与技术的合称,然而通常是指技术,我们通常所称的新科技(NewTechnology)、新兴科技(EmergingTechnology)、高科技(HighTechnology)和中等科技(MediumTechnology)等,虽然翻译为科技,实则是技术。我国台湾的学者往往将Technology翻译为“科技”从上述分析可知,技术与科技、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是相通的,彼此是通用的,只是在不同的语境下分别使用而已。当然严格来讲,科技成果与技术也不能完全等同,也有细微的差别。一般来讲,技术一般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未申请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如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品质管理等,以及技能和智慧等。二、什么是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源于英文TechnologyTransfer。《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技术转移给出了确切的定义。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这一定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技术被界定为“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也可理解为应用技术成果。二是转移被限定为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技术归属权或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以及技术知识的应用与推广等,不包含同一主体内所进行的价值转移,即价值实现、成果转化。这表明,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不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号为GB/T34670-2017)采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技术转移的定义,并规定,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在这里,可理解为“系统知识”包含科学知识,但不能理解为技术等同于科学知识,技术转移当然包括科学知识的传播。将科学知识纳入技术转移的内容,即科学知识的传播归入技术转移,进一步丰富了技术转移的内涵。除前述官方定义外,由我国台湾科技管理学者袁建中教授主编的《科技管理》一书提出,技术转移是一种知识流动的行为过程,如将学术机构所研究的成果转移给企业,开发成商业化的产品;或将某一产业的技术转移至另一个产业;或跨越国际,将一国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科技转移给另一国使用。其目的都是为了快速减少自行研发所需的时间与金钱,将有限资源更有效地利用,以更新的科技,发展更好的产品以维持企业或国家的优势与竞争力。这一段话表达了以下两个核心观点:八、、•第一个核心观点认为,技术转移是一种知识流动,而知识流动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一是从学术机构向企业转移,这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理论基础,也取决于企业对技术的需求有多强烈,越强烈则转移的驱动力越大。有的机构以“技术需求值”来评估企业对技术的需求程度。二是跨产业或行业转移,即将一个产业或行业的技术转移到另一个产业或行业。因不同产业或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不均衡,技术往往从先进产业或行业向落后产业或行业转移。三是跨国转移,因国与国之间技术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技术就从先进国家向落后国家转移。跨国技术转移的理论较多,如技术差距论、技术选择论、技术生命周期论、中间技术论和需求资源关系论等。这三个“转移”都是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当然,知识流动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包括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向产业机构转移及企业之间转移等。第二个核心观点认为,技术转移的目的是有效利用现有技术成果。技术的生产是一次性的,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生产的结果就是技术成果,也称为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的直接目的是避免重复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