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
区别表现在: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
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二)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1、一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全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3、断脐带说
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
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5、独立呼吸说
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如自然人无户籍,则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约有三种法例:第一种为总括性保护,视胎儿为有权利能力;第二种个别保护,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第三种是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对其利益给予特殊保护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死亡(一)死亡的效力死亡意味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