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东西的小孩与他的母亲【伊索寓言】•●一个小偷被抓住了,被判处死刑,三天后执行
●他想在行刑前与他的母亲话别,得到了允许
•●当他妈妈来到他的面前,他说:“告诉你一件事
”他轻轻说了一遍,但是她听不到;等她走近些,小偷又轻声说了一遍
母亲将耳朵贴近时,儿子突然咬住母亲的耳朵,差点撕下来,周围的人都惊呆了
●“这是对她的惩罚,”小偷说,“我小时候小偷小摸,把偷的东西带回家时,她不但不惩罚我,反而笑着说‘别让人看见
’就是因为她我才落个今天这样的下场
”启示:•小错起初不惩治,必将酿成大错《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让青春远离让青春远离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巫溪县小河中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经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全法共8章57条,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