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发布时间
目的、任务、主要内容
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目的:为了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主要内容有一、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二、课外体育活动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