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外文名称中文译名的商标法问题研究国外知名品牌在华商标确权案件,既涉及到商标法底层理论的理解,又容易形成舆论热度,造成道德舆论压力,成为司法审判中难点问题
尤其涉及到外文名称对应的中文译名保护问题,更是司法审判“难啃的骨头”
近些来,不管是“索爱”商标案[1]、“伟哥”商标案[2],还是“陆虎”商标案[3],都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讨论
最近,最高院提审了拉菲庄园商标行政案[4]、乔丹商标行政案[5],对类似问题的讨论变得更加热烈
因此,从商标法理论上厘清此类问题,不仅有助于解决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理论争议,也有助于司法裁判形成统一标准,从而真正保护善意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对于国外知名品牌在华中文译名的保护,有如下几点理应引起司法裁判充分重视:一、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的对应关系表达方式的多样化是人类语言的重要特点
对于一个外文名称,通过信息的不断传递,语言转化过程中会出现多个中文译名,这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然而,在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往往过分看重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是否形成唯一的、固定的对应关系,如果不构成唯一的、固定的对应,就不认为构成混淆
实际上,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一个商业标识,不管是它的简称、别称、昵称、俗称、译称,只要经过市场经营者长期经营活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标识与经营者提供商品与服务产生特定联系,就应当认为两者构成对应关系,从而成为判断混淆的重要因素
如果过分强调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的唯一对应,会不当限缩外文名称的保护范围
比如,在最高院审理的桂埔芳与广东茶叶公司“广云贡饼”商标确权一案中,广东茶叶公司上世纪六十年代向市场推出普洱饼茶时,实际使用在该产品上的商标为“中茶”,但基于该产品的原料、工艺、形状、品质等自身特质,消费者口口相传、约定俗成将其称之为“广云贡饼”
对此,最高院就认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