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工作要求第一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五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