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3]489号文公布自2004年03月01日起实施总目录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船舶安全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6篇高速船第7篇船员舱室设备第8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总则1总则1法令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为保障海上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2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内航行海船,应签发相应的国内航行海船的法定证书,以证明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适合于在中国海域航行和作业
3适用范围3
1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除特别指明外,本法规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20m及以上者
2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4申请与费用4
1船东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2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对于通常从事国内海上特定航区/航线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