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晋中局赵建军晋中局赵建军186350601981863506019820142014年年1111月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涉刑移送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涉刑移送的主要工作依据主要工作依据1、《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四)、(八)》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3、《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5、《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涉刑移送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涉刑移送的主要工作依据主要工作依据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三)》7、《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暂未发)一、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险犯:足以造成……)一、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