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和管理。2.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市场开办者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4.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5.市场开办者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6.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农贸市场。第三条农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农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二)摊位布局情况;(三)农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五条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第六条农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第八条农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农贸市场的食品和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第九条农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