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对象:军人及其家属形式:优待、抚恤、褒扬和退役安置第一节: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第二节: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第三节:退伍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第四节: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质法规与政策第一节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一、烈士认定(一)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情形(三种)1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5种:对敌作战;对敌作战残疾,伤复发死亡;作战前线战勤任务牺牲或在战区守卫牺牲;执行任务被杀害或俘虏后遭杀害的;为抢救人民生命、国有、集体财产牺牲的)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5种:作战;执行任务;保卫财产;训练实验演习;其他情节突出3
《军人褒扬条例》之前:符合1中1-4项,补办追认
对越、中印、抗美失踪、49年前失踪军人与地方工作人员,未发现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皆认定牺牲,可追认烈士
(二)烈士批准机关(地方政府、军队政治机关)因战牺牲:现役军人-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是县级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现役军人-军级以上,其他是省级(三)《烈士证明书》发放批准机关填发《烈士通知书》——寄给家属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代民政部填写颁发《烈士证明书》二、烈属优抚和优待烈士的一次抚恤金发给:a有父母无配偶发父母;b有配偶无父母发配偶;c皆有自行商定,商定不成《证明书》发父母,一次抚恤金对半;d没有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16周岁弟妹-烈士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顺序发放
三、烈士褒扬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园内建工程(原批准政府与上一级民政
全国重点,省民政报民政部同意);迁移(同上,全国重点,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第二节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一、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认定抚恤:国家的物质抚慰形式抚恤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两类: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优待: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的高于普通社会成员的优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