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审批问题范文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才是合作建房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合作建房行为
从上述规定分析,即使实际是一项销售住房的行为,购房者也可以辩称自己是提供资金方,购销双方之间是合作建房,从而将销售不动产纳税行为改变为合作建房纳税的避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就合作建房中双方都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行为征税问题规定如下: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提供资金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征税
税法认为,合作建房建造的不动产中,地面上的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属于提供资金方,土地所有权属于原提供土地使用权方
如购房者(提供资金)将不动产全部买入,则可以认为地面建筑物本属于自己,只需要买入土地使用权即可,也就是说,销售方原本需要就全部不动产销售缴纳营业税,按合作建房纳税的话,就只要就转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了
本文认为,合作建房不仅仅是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这么简单,认定是否属于合作建房,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第2号)关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
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