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三)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方案,制定计划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五)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六)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七)审批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
指导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第1页共7页体制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基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
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