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3号),特制定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一、考试性质与功能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的考试
其功能是:引导普通高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检测各地区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和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测量普通高中学生的学业水平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生毕业的基本依据,也是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录取、出国留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考试对象和内容(一)学业水平考试的主要对象是获得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报考普通高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和其他社会人员,也可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二)学业水平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门科目
考查科目为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和美术、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
(三)9门考试科目、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的考试(考查)内容为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
音乐和美术的考查内容为音乐鉴赏和美术鉴赏
体育与健康的考查内容为体育测试内容
9门考试科目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5门考查科目由各市(州)根据省教育厅的指导性意见,制定考试或考查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试形式与时间(一)所有考试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考、统一阅卷的方式
考试科目每年开考两次,5月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