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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测试方法和认可标准:化学物质1.介绍1.1指导原则的目的本指导原则旨在尽可能建立起一套全球性的新原料药和新制剂的规范,它提供了化学合成的新原料药及其制剂认可的标准的制定、论证和试验方法的选择,这些新药尚未在美国、欧盟、日本注册。1.2背景规范由一系列的试验、有关分析方法和认可标准组成,这些标准以限度值、范围或其他描述来表示。它建立了一套新原料药和制剂都必须遵循的、与其用途相适应的标准。“符合规范”是指原料药和制剂按照给定的方法试验,符合认可标准。规范是重要的质量标准,它由生产商提出和验证,管理机构批准,并作为批准产品的依据。规范是确保原料药与制剂质量和一致性的总方案的一部分。方案的其他部分包括制订规范所依据的开发期间的产品全部性质、遵循GMP,如合适的设施、已论证的生产工艺、已论证的试验方法、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中的检验、稳定性试验等。规范用于确定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而不是确定全部性质,应着重考虑能确保药物安全、有效的性质。1.3指导原则的范围新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是由设计、开发、生产过程的控制、GMP控制和生产工艺的论证,以及贯穿于开发和生产始终的规范的应用所决定的。本指导原则阐述规范,即用于确保新原料药及制剂在投放市场和货架寿命期间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及认可标准。规范是质量保证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内容,上述各项对确保生产高质量的原料药及制剂是必不可少的。本指导原则只涉及批准上市的新药及制剂(包括复方制剂),不涵盖临床研究阶段的药物。本指导原则可适用于合成与半合成抗生素和低分子合成肽;然而它尚不适合应用于高分子肽、多肽、生物/生物技术制品。ICH指导规范:“生物/生物技术制品的试验方法和认可标准”阐述了对生物/生物技术制品的规范、试验项目和方法。ICH不包括放射药物、发酵制品、寡聚核苷酸、草药和来源于动植物的粗制品。指导原则提供了新原料药和制剂认可标准,即常规的认可标准,也提供了对某些原料药和(或)剂型的专门标准,但它不包罗万象。新的分析技术在不断发展,现有技术在不断改进,这些新技术经论证后应予采用。指导原则中所述的剂型包括固体口服制剂、液体口服制剂和非肠道用制剂(大、小容积),末包括所有剂型,但这并不限制指导原则对那些剂型的适用性。所提及的剂型可作为典范,可代表未讨论到的剂型的应用情况。对于其他剂型如吸入剂(粉末状、溶液等)、局部用药制剂(霜剂、膏剂、凝胶剂)和透皮吸收剂也鼓励应用本指导原则中的概念。2.一般概念下列概念在起草和制订协调性规范中非常重要,虽然不要求全部采用,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应考虑每一概念。本指导原则对每一个概念进行了简洁的定义,并指出其应用环境。通常建议申报者在实施这些概念前应经论证并经有关当局批准。2.1定期试验定期试验是指投放市场前对预选批数或(和)在预定时间间隔期内进行的特定试验,而不是逐批检验,前提是认为未测定的批次仍必须符合这一产品的所有认可标准。这表示试验数少于整个试验计划,因而在执行前需经论证并报有关当局批准。这一概念可应用于固体口服制剂残留溶剂和微生物试验等。申报时可能只有有限的数据(见2.5)。因此,本概念通常批准后才能实施。定期试验结果如不符合认可标准,应通报有关管理机构,如果这些试验结果证明需恢复常规试验,则需逐批进行出厂试验。2.2出厂与货架寿命认可标准的比较出厂和货架寿命规范的认可标准是不同的,这一概念仅用于药物制剂;制剂出厂标准比货架寿命标准更严格,如含量和杂质(降解产物)。在日本和美国,这一概念只用于内控标准,而不是法定标准。因此在这些地区规定的认可标准从出厂到货架寿命均相同。但申报者出厂时可选用要求更高的内控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货架寿命仍符合法定标准。在欧盟,当出厂和货架寿命的标准不同时,管理机构要求两者有各自明确的标准。2.3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生产过程中检验是指在生产原料药和制剂过程中进行检验,而不是出厂前正式检验的一部分。生产过程中检验仅仅是为了在允许的范围内调节工艺中的参数,如包衣前片芯的硬度和脆碎度及片重,而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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