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摘要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量增多
案件中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质量维修责任是建设单位主要独立存在的诉请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复杂,工程质量处理方案的确定,专业技术性强,不能达成合意则需要借助司法鉴定
本文以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公正性、合法性为立足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实务经验,对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鉴定应如何抽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鉴定机构;抽选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工程质量问题,专业技术性强,在目前相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公正、合法,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
具体到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鉴定人作为案件审理的诉讼参与人,规范地抽选鉴定机构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提升裁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如何抽选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的不同认识对于如何抽选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实务中认识不尽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不属于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未纳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已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处理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应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第1页共3页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抽选
两种观点的分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