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社职能异化对基层信用社影响【本文摘要】当前省级联社事实上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省级总部
我国金融体系中并不缺少大中型金融机构,缺少的是服务农村、服务社区的中小金融机构
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防止省级联社职能异化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负面影响
在20XX年以来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各省市根据改革要求纷纷成立了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对省内各县联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然而省级联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对基层联社指导、监督职能出现了异化,变成了省级联社对各县市联社的全面领导
省级联社职能的异化不仅与改革初衷相背离,而且还影响了基层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及支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一、省级联社职能异化的表现农村信用社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政府后,为规范省级联社职能,国务院和银监会分别下发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48号)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XX]14号,以下简称银监发14号),对省级联社职能进行了详细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省级联社的指导、监督变成了省级联社的全面管理,全面考核
(一)管理方式的行政化
省级联社是省政府赋予行业管理职权、企业属性的农信社法人联合体,具有法人联合体的组织形式,界定为企业属性,同时又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这种体制造成了省级联社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局面,从而制约了省级联社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管理级别的多层次化
根据国办发48号和银监发14号文件,省级联社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始行使对县级联社的管理、指导、监督职能
由于在省级联社成立前,部分地区已经成立了市级联社,在省联社成立后,取消了大部分市级联社,在这些地区设立了办事处,同时保留了个别较大的市级联社
省级联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逐步把基层法人社的权力第1页共4页上收,并通过文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