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问题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如何发挥这一物权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融资作用,直接关系到能否搞活农村经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升级
但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抵押,我国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很模糊,甚至有冲突,对于能否在土地承包权上设立抵押权也有很大的争议
本文在阐释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土地承包权抵押的相关规定以及理论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揭示了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可行性与消极作用
关键词:土地承包权抵押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形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被抵押人
通过翻阅不同的法条可以发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不同的规定
首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但对于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在流转方式中,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
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相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明确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是没有规定上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