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共同点(一)承保责任范围相当一切险和(A)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都是对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内容比较接近;水渍险和(B)险的承保责任主要是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障,内容也基本相当;平安险和(C)险所承保的风险虽然有所区别,但从保障的范围来看,两者也较为接近。(二)除外责任基本相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5条除外责任,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则包括4条共15款,但从具体内容来看,基本上都是把非意外的、间接的以及特殊原因和认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三)保险期限基本一致我国海运险的保险期限采取“仓至仓”的责任起讫,协会条款则包括运输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共同组成保险人的责任期限,实际上也是以“仓至仓”为责任起讫。(四)被保险人义务大致相同两国条款均规定,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时,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航程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保护保险人向第三方索偿的权利等。二、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区别(一)保险条款的名称不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命名为: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但实际承保的责任和名称并不符合,望文生义,容易让人误解。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险分别命名为(A)险、(B)险、(C)险,可避免因名称而产生的误解,同时又非常简单,称呼方便。(二)保险条款的结构不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一套总的条款,共分为5条,其中包括3个基本险别,文字比较简明扼要。但由于各个主险没有完整、独立的结构,不利于被保险人区分各险别的内容差异。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A、B、C3条款均自成体系,包括结构完整的19条内容。各主险结构独立,便于被保险人确定各险别的具体内容,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三)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有所不同1、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2、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3、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4、附加险的比较(四)其他内容的不同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相比,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新增加了“保险利益条款”、“增值条款”、“不得受益条款”以及“法律和惯例条款”等内容,有利于避免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指导保险纠纷的解决。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虽然文字简练,但有些内容没有包括在内,在具体实践中一般参照以往的习惯做法和国际惯例,容易引发保险合同双方的纠纷。本章案例案例一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W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案例二承运人违约导致的“提货不着”抽纱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