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算法——国家会计法•预算法总论•预算实体法•预算程序法荐:詹姆斯·M·布坎南阿道夫·瓦格纳王绍光《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赤字中的民主》第一节预算法总论一、预算概述(一)预算概念——经法律程序批准的——政府在财政年度内的财政收支一览表(二)预算年度——公历年(11)(旧10)(三)预算体系1、设立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预算体系构成(3)(旧2)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宪法与现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乡、镇预算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预算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自己日子自己过自己账自己建3、各级预算的组成(7)收入预算(1)中央预算组成支出预算本级组织收入(父母自己的收入)地方上解收入(儿女上交的)支出预算中央各部门的支出(父母自己的开支)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补助(父母帮助儿女的)收入预算(2)地方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总和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下级总预算(3)各部门预算的组成——由本部门所属组成
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预算
各单位预算二、预算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概念——关于预算活动中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预算法调整对象——在预算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三)预算法适用范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监督等预算活动(2)程序法(四)预算法的宗旨(
)——为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案算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三、预算法历史(一)清宣统二年:《十九信条》(二)中华民国:《天坛宪法草案》(三)建国以来1、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2、1951《预决算暂行条例》3、1991《国家预算管理条例》4、1994《预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