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地点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县级区域
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兽医、畜牧、水产等专业知识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规范经营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
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必须对生产企业的资1质和兽药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
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拆零销售兽药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应有适宜的产品包装,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
四、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