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的定义《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
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三条)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二、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