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医院·药品”三项改革的议论先打个比喻,下象棋。初学者一般只能预后一到二步;高手则可以预后三到四步;顶级就不得了,可以预后十几步,结果呢,级别越高,预见性越强,胜数就越大。商场有如下棋,有预见,就有赢。最近,笔者有幸参加了一个高级研讨会“医药政策法规研讨会”,拜见了一些高级官方人士和关心医药改革的企业代表。下面,将大家的有关学习体会及讨论意见整理出来,以供内部学习。1998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这项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政策。1999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件8个),在新的医保实践中发现,医疗保险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不仅要受患者消费行为的影响,更取决于医院和药品供应单位的医疗服务行为,国务院认为,建立新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只在基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方面进行改革是不够的,必须与医院管理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同步进行。所以,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21日转发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随后国务院各部委又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涉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13个),就是要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把"医保、医院、药品"三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国务院的改革总体目标,相互配套,同步推进。"医保、医院、药品"三项制度的改革,相互配套,同步推进。但真要做到“同步推进”,实在太难。事实上,就本文上述的8个和13个国务院各部委局文件而言,也分别自设时间表,有些在发文之日即日执行;有些在发文之日后,安排3-5年甚至更长时间逐步执行;有些文件就只是个初步意见,尚无实施细则;有些文件仅为国务院某个部委局的初步意见还必须会商其他部委局才能实施。总之,目前阶段只是"医保、医院、药品"三项配套改革的过渡期,医药企业或医药人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看清形势,扣准“保·医·药”三项改革的时间表,前瞻性地判断发展趋势,有预见,才有胜数,才能临阵不虚,以智应变。关于三项改革,我们不得不弄清的问题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价格,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文件原文)。(议论)由于绝大多数新药是乙类药品,其物价不再由国家计委核定,而由各个省物价局自己核定(难免地方保护主义),这意味着医药企业以后在全国要搞掂31个省物价局,否则死矣。例如,哈尔滨“盖中盖”口服液等4个产品和西安利君沙在四川省和重庆市物价局调价后的全线撤柜(详见2000年11月上旬有关报道)就是典例。另外,全国有31个省,就会出31个物价,价格会离谱的混乱。例如,四川省某某大药厂的氧氟沙星注射液,同期在四川省物价定价为24.00元,在甘肃省物价定价为3.20元。这么大的物价差别,会导致什么,异地串货,投机炒买炒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限于国家药品目录中(文件原文)。(议论)意味着许多新产品将在公费报销之外,在临床用药中会受到一定限制。但是要记住,在中国还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国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另外,国家药品目录的用药水平较低不能满足所有的临床需求,所以要充分抓住这些人群。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文件原文)。(议论)意味着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在不同药店(医院)价格不同。价格会离谱的混乱。怎么办?(国家)鼓励招标采购药品,要依据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及时调整政府定价(文件原文)。(议论)意味着不同医院招标价格不一,政府将考虑各方的利益(换言之也可以不考虑)重新调整物价。广东省就明文规定,医院招标后,一律按中标价格加价20%重新调整零售物价。这里有个问题,大多数的医院招标,本身图个啥,肯定是为了买药找个好价钱,在医院卖药零售价不变或小变的情况下,扩大医院药品利差。如果医院招标后,按中标价格加价20%重新界定医院卖药零售价,那么,招标对医院而言,还有什么意义!此外,按中标价格加价20%重新界定医院卖药零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