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协议如下: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1、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第三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四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五条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第六条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九条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确保儿童能够从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为此目的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D)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