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1
明确了反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权利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对于反担保,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反担保人的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二是反映担保的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关于合同变更与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实践中的理解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凡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只有在主合同客体和内容变更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人认为,担保法规定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
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一解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第2页共10页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解释符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
但这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
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协商对主合同的部分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虽然变更未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