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已制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印发行为准则通知抄送:公司高管,党委委员抄发:股份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2011年6月14日印发(共印120份)附件: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1为增强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改进工作及管理作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
第二章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司各项验收、表彰、竞赛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资金、证券、技术、价格、招投标、客户资源等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个人利益;(五)在采购、过磅、取样、化验、仓储、领料、门卫等管理环节内外勾结,串通作弊,损害公司利益,从中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2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私借或挪用公款;(四)违反规定收支承兑汇票或支取现金;(五)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六)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