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10月17日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01年12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5年1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3年10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第3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1—市经信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失业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