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警察勤务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7-0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警察勤务条例第1条本条例依警察法第三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警察机关执行勤务,依本条例行之
第3条警察勤务之实施,应昼夜执行,普及辖区,并以行政警察为中心,其他各种警察配合之
第4条警察勤务机构,区分为基本单位、执行机构及规划监督机构
第5条警察勤务区(以下简称警勤区),为警察勤务基本单位,由警员一人负责
第6条警勤区依左列规定划分:一依自治区域,以一村里划设一警勤区;村里过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划设一警勤区;村里过大者,得将一村里划设二以上警勤区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户以下划设一警勤区
前项警勤区之划分,应参酌治安状况、地区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简、面积广狭、交通电信设施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情形,适当调整之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区划分其责任区
第7条警察分驻所、派出所为勤务执行机构,负责警勤区之规划、勤务执行及督导
前项分驻所、派出所设置基准,由内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远警勤区不能与其他警勤区联合实施共同勤务者,得设警察驻在所,由警员单独执行勤务
第8条直辖市、县(市)警察机关,于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区治安特殊区域,因应警察设备情况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机动使用,免设分驻所、派出所,将勤务人员集中于警察分局,编为勤务队(组),轮流服勤
警察局于必要时,得设警卫派出所,在特定地区执行守护任务
第9条警察分局为勤务规划监督及重点性勤务执行机构,负责规划、指挥、管制、督导及考核辖区各勤务执行机构之勤务实施,并执行重点性勤务
第10条警察局为勤务规划监督机构,负责辖区警察勤务之规划、指挥、管制、督导及考核,并对重点性勤务,得迳为执行
第11条警察勤务方式如左:一勤区查察:于警勤区内,由警勤区警员执行之,以户口查察为主,并担任社会治安调查等任务
二巡逻:划分巡逻区(线),由服勤人员循指定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