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以下简称“农房改造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村为单位或分区域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
第四条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第五条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检,并做好抽验记录
第六条对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建设以及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农房建设,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指导,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阶段每道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并做好验收记录
同时对工程技术资料做好存档工作
第七条对分散重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农房和局部维修的农房,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简明扼要的技术资料,并做好记录
重点在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拌制混凝土、安装预制楼板、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程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由建设方组织验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工程施工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包括抗震设防)的要求
第十条工程质量验收还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验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