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5日信息来源:海安县地税局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621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税收减免的备案、审批等资料集中上报期,为了更好的把握有关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业的减免税政策进行汇总,以飨读者:一、法定免税项目有:1、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其中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细则第22条规定,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具体规定:1、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4]88号)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
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3、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4、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1995]108号)5、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山东……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