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1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1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
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我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
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部、省各类相关规范,结合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
4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
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
2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
1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及控制指标
1自然保护区:明确自然保护区分布位置、保护区级别及主要保护对象,划定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相应明确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建设内容、规划控制标准以及管理措施
核心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缓冲区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