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特定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中意附加特定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释义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特定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乘坐电梯、自动扶梯(矿井和建筑工地上的升降机除外)时,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灾时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并且对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包括续保)发生的所有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按下列约定支付的保险金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死亡,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曾赔付过下列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则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赔付金额
二、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之一,本公司将给付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给付金额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如在事故发生180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特定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