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通知(港监字[1994]208号1994年9月9日)各港务(港航)监督(局):海员的健康状况是海上安全值班抵抗海上恶劣环境、适应船上紧张工作、应付突发和危险局面以及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保障
根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海港引航工作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和《值班证书》以及《引航员证书》者,必须满足主管机关对其健康方面的要求,但现行的体检标准是沿用1963年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中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随着航运和船舶技术的发展以及医学水平的提高,上述标准显然已不适应当前航海的海上安全对船员的生理素质要求
为此,交通部于1993年发布了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属部颁强制性标准,标准编号为JT2025-93)
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港务(港航)监督对海员的健康要求和体检表,统一采用JT2025-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该标准同时适用于内河200总吨(拖轮750千瓦)或以上机动船的船员和各沿海、内河港口引航员
对内河未满200总吨的机动船或非机动船的船员的健康要求,可由有关省港航监督、长江港航监督局及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参照该标准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报我局备案
船员和引航员考试发证工作中执行的现行船员体检标准和体检表同时废止
现将执行《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县级或县级以上具备下列要求的公立医院为港务监督认可的受理船员体检业务的医院
这些医院应:(一)医疗设备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检测要求,尤其是检查视力、视野、立体视觉、暗适应、辩色力、听力所需的医疗设备;(二)对船员的体检,使用港务监督按《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