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杨绪斌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办公室一、特别扶助制度的出台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出台和实施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讲话:“目前一些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子女病残、死亡等原因,生活遇到困难,养老缺乏保障,这些问题要妥善解决,抓紧建立社会救助机制”
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创新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进行奖励,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的困难家庭进行扶助”
特别扶助制度的出台和实施2005年,奖励扶助制度全面实施后: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开始谋划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2006年,中央《决定》:“要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2007年,国务院工作要点: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8月3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9月24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在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此次会议后更名),在10个省市先行试点(重庆、贵州、甘肃;山西、吉林、湖南;上海、江苏、山东、青岛)2008年,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度内涵与特点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政策对象:主要针对遭受意外风险的独生子女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