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研究张慧平收稿日期:2003-05-16作者简介:张慧平(1974-),女,山西平遥人,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宪法学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为了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公正、效率价值和达到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法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
该四项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程序与实体并存的特点,并承担了价值和规则沟通桥梁的角色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原则;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以公正和效率为其价值目标,已成不争的共识,然而,价值目标的实现不是幻想,不能只停留于口头和纸面,它由可欲转化成可为,变成现实,需要人类的具体的制度设计与操作落实
基本原则的架构与确定,便是这一过程的第一步
目前,学界大凡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中都存在一定的关于其基本原则的问题
然而,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有着较大的差别,且各有优劣,难以形成共识
笔者在此无意一一列举其具体内容,只想从另外一个角度去判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以期从这种混乱中理出一点头绪
行政程序法所应贯彻的原则也许很多,然而并非所有的原则都可以界定为基本原则,其中有些也许是所有法律都应遵循而非行政程序法所独有,且非其必须强调的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程序及时原则[1];还有一些行政程序的过程性或阶段原则,即在行政程序的某一过程或阶段中应遵循的原则,如听取当事人意见原则、作出决定原则;还有一些,在笔者看来本不应该成为原则,比如公正和效率,二者应属于价值范畴,是人类的主观价值判断,有着因人、因事、因时而异的抽象性、流变性,但不管其内涵有多么大的变化,但人类作为理性人和道德人,对二者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却是永恒不变的
而基本原则,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2],较之于规则更抽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