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意见2013年正值我市新一轮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工作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的意见》(常办发[2013]34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镇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遵循新一轮土地流转(入股)工作原则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为指导,坚持常办发[2013]34号文件中四项原则,群策群力鼓励农户走农地合作、入股发展道路,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管理机制,在巩固上一轮水稻产业化经营规模基础上,扎实开展新一轮农地流转入股工作。二、健立健全新一轮土地流转发包经营机制(一)流转面积遵循农地经营适度有序原则。新一轮农村土地流转中连片发包经营面积,原则上稻米以100-150亩、蔬菜以30亩左右、水产以40亩左右、林果以50亩左右为宜。工商资本及其他组织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经营面积超过200亩的,须报镇农经部门备案;经营面积超过500亩的,须报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二)流转费结算(1)大户承包金结算标准。各村农地股份合作社农户委托集体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在到期重新流转大户经营必须采取市场化竞标,拟订适合本村农地竞拍程序和操作流程。根据经营品种收取不同承租金。稻麦传统种植发包经营价格不低于650元/亩(不含约定的各项财政补助中由合作社享受的部分);水产养殖、蔬菜种植以及绿化等农林用地发包经营价格根据各村实际招拍竞价,结合历年结算农户流转费实际情况,按高于稻麦传统种植发包经营价格执行。根据各村水稻产业化经营面积由市、镇两级拨付的补助资金由村或合作社享受并由村或合作社与农户进行结算。农资综合补贴由种植方享受或由合作社与种植户在合同中约定享受方。第1页共3页大户承租价格在合同期内根据市场物价因素变动和国家粮食收购指导价的涨跌适时调整并结算。(2)农户土地流转费结算标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可以实物结算的,原则上以不低于每年每亩550斤中等质量晚粳稻谷结算,亦可按当年本市公布的中等质量晚粳稻开秤指导价格折为货币结算,货币结算原则上不低于每年每亩800元。与农户结算方式及标准在土地流转合同中予以明确。二次分配视各农地合作社盈利情况由所在村两委或理事会审议决定。流转期间由于政策因素变动需调整的,则按实进行调整结算。水产养殖、蔬菜种植以及绿化等农林用地流转费结算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有条件的村可探索“粮食银行”等粮食流通、资金运作的新模式。(三)农地流转发包年限(1)农户土地流转(入股)年限。不得超过农村承包土地承包到期日,以3年为一轮进行流转。合同期满后如无异议可自动顺延,不另行订立协议。如有异议的与所在村进行协商处理。(2)承包户、集体经营合作农场承包经营年限。稻麦传统种植流转、水产养殖流转期限不超过3年。果蔬、设施农业等其他农地流转的期限不超过10年。市镇两级政府绿化用地涉及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可根据区域林木覆盖率保持稳定的原则,适当延长流转期限。如遇特殊情况,在承包期内还可适当调整。(四)经营主体对农户流转(入股)土地可采用发包大户经营亦可由集体合作农场组织经营。承包大户需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具备市职业农民资格,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超过3年;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和较好的道德素质;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管理能力。在竞标时本村村民及上一轮土地承包户具有优先权。经营主体资格具体由所在村审核把关,报镇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承包大户在承包期间内发生转包行为,具体由所在村负责监督。(五)合同管理第2页共3页各村(社区)对现有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入股)、发包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疏理。在健全、规范农户流转(入股)协议的签订基础上加强承包大户的经营合同管理。对未签订流转或者合同格式不规范的,要按照全市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对于需另行约定条款可另附补充协议);对于低偿、长期、重要条款缺失的流转合同,要依据现状,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避免产生矛盾纠纷。对于新签订的农户流转(入股)协议和承包大户的经营管理合同均需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同时各村均需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