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享受资格申报与审核享受资格申报与审核审核依据审核依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津劳局津劳局[2005]330[2005]330号号《关于进《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发放工作的通知》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发放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津劳办津劳办[2004]419[2004]419号号《关于印《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发〈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市人社局:《天津市失业政策简编》等市人社局:《天津市失业政策简编》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告知告知其按照规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七日内,报社会保,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险经办机构备案
津劳局津劳局[2005]330[2005]330号用人单位号用人单位负责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的险金申领资格的申报申报
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
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关系77日内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申报(20052005年年1010月月1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视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视情况需到统一征缴前原参保区县开具《失业保险参情况需到统一征缴前原参保区县开具《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证明》)
保缴费年限证明》)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条例》第十六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条例》第十六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须具备下列